湖北省党政机关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暂行办法
(鄂办发〔1994〕56号
1994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上访系指人民群众五人以上(含五人)共同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上访活动。
第三条 党和政府欢迎人民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对党和政府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但集体上访参与的人员较多,容易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教育群众不要采用集体上访形式反映问题。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定期排查分析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的发生。
第五条 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法”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群众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处理
第六条 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受理单位应本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疏导工作,及时妥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时,要做到以下各点:
(一)稳定情绪,维持良好的上访秩序。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集体上访人数多时,由其推选代表(最多不超过5人)反映问题,对情绪激烈、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应采取妥当的方法控制局面,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掌握情况,研究措施。认真听取上访群众的反映,了解和掌握上访群众的心态,弄清上访起因及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等,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可久拖不决。对情况清楚又有明确政策规定可依的,则及时答复;若适用政策规定不明确,则应商请有关部门研究答复意见,并做好上访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如需要有关机关派人协助做工作的,应立即通知有关机关。
(三)实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制度。凡是规模较大或问题比较突出的群众集体上访,接待部门要及时报告领导,有关领导要亲自接待、研究和布置处理工作。对越级到上级机关的重大群众集体上访,有关地方的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和劝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