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一般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采用其他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或者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实。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九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过60W的灯具及其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二)超过60W的灯具的引线应当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三)暗装于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当采用瓷灯口,并在周围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热处理。明装吸顶灯采用木制底台的,应当在灯具与底台之间加垫石棉板或者石棉布;
(四)各类特效舞厅灯的电动机,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中间应当加垫防火隔热材料;
(五)霓虹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他非燃的基座上,并确定专人负责启闭电源。
第十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配线,应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移动式电具的引线应当采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缆。
第十一条 配电室一般不得设置在与娱乐场所相毗邻的房间;确需设置的,两者之间必须以耐火极限不少于2.5小时的实体墙相隔。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火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
(二)禁止串联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储存在娱乐场所内;
(三)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包房内,不得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灯)、电炉等炉(灯)具;
(四)歌舞厅用于舞蹈的烛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抛掷,使用后必须及时清除;
(五)营业或者活动结束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