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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科员、办事员在乡(镇)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五)各级政府低半格行政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超过其领导职务,其比例与一级机构相同。
  (六)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任职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市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市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批准。
  (二)市(地)、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地)、县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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