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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协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过渡可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机构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八、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的工勤人员、借调人员、临时雇用人员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九、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十、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征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同级政府确定。

  附件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不搞平均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委)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省、市(地)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百分之五十。市(地)政府(行署)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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