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县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组成相应的办事机构,承办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犯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河南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各级政府所属
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现对我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列入各级政府序列的行政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机构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