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原则上按
《条例》的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要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五)关于聘用制干部
按照
《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包括乡(镇)聘用制干部在内的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也要通过过渡成为国家公务员。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在编制和干部计划内,经市、地(或委托县)人事、组织部门审批后聘用的乡(镇)政府机关干部(不包括乡镇自聘干部)。根据
《条例》关于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规定,其过渡为公务员后,仍实行聘任制。
经市(地)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现工作于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或因工作需要,调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也应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在事业单位的仍实行聘任制。
五、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意见(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各市、地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报批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时,应附经审定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由所属委、办、厅、局统一上报备案、审批。
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方案报省人事厅同意后,市、地由政府、行置下发执行,省政府各部门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地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备案、审批制度。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