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工作要与精简人员相结合,有利于人员的分流。少数缺编单位补充人员,要优先从机关现有编余人员中调剂解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将有几万人离开机关,变换工作岗位。因此,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人员分流。要把安置分流人员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把分流人员走向生产、服务和基层第一线作为实现人员分流的主渠道。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部分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地转为经济实体;2、积极引导分流人员创办或充实服务实体和经济实体,开发第三产业;3、逐步将机关后勤人员分流出去,开展社会化服务;4、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允许机关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同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上,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方回避。回避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结合本人意愿,分别由本单位或任免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为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机关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中,要根据
《条例》有关轮换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级别的确定
对于职位分类,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我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意见,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后进行。具体作法是:将“三定”确定的职能分解到每个职位上,初步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并以此作为选配人员的重要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政策性问题,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国家人事部审定,各地不得自做主张。
(四)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之后进行。要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与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合理设置,不得超比例、超规格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报省人事厅批准。各市、地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核批。报批意见的内容包括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规格,各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数以及所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比例,准备初次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数等。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