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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重点抓好职位设置、人员过渡、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和实施职级工资制度等环节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首先,在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明确各联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备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其次,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实施职级工资制度。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其三,结合单位实际,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纪律、退休等项制度。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不合格的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限期补课,直至验收合格。
  四、在实施中应注意掌握的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必须以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要坚持从严原则,合理确定实施范围。适用范围只限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对于少数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确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或单位,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工勤人员、借调人员、临时雇用人员不列入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制度,防止发生“两头占”的现象。在同一个单位中,原则上也不能一部分人实行公务员制度,另一部分人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以避免给改革和分类管理带来新的矛盾和困难。
  (二)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总要要求是,既要坚持标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合理的人员结构,又要实事求是,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过渡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和培训、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要根据职位要求来选配人员,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即要强调公务员个体素质,更要注意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年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要选择适当的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认真进行过渡培训,把过渡培训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豫办〔1994〕6号)的要求,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即可获得过渡为公务员的资格,进入公务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对于有否定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一年为不称职或综合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仍在期限以内的;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或出国出境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不愿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可不参加过渡。对因各种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辞去兼任职务的;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无法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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