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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4]38号和国办发[1994]82号文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4]38号和国办发[1994]82号文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1994]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意义的认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播深入地宣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纳入普法学习计划,认真学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和协作。为有效地作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省科委,处理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省政府决定。省专利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和有关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省版权局负责。各地区和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这方面的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规、规章的制定,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政府法制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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