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主管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聘用考评员报告;主管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及时派出考评员。每次考评组的组成应采取轮换制。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劳动部制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未组建前,先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编制考核大纲并建立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卷。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
  1、《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自治区劳动厅核发;中、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术合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进入劳务市场的职业资格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3、全区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4、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合格者,应列表造册并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其《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所)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厅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所、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绩档案,原始资料,鉴定所、站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对成绩显著的鉴定所、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站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