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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有熟悉鉴定工作的领导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等级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场地、操作设备和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3、符合上述条件的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均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所、站申请;经自治区或地、州(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建立所、站的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由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地、州(市)劳动局(处)的意见,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职责是:
  (1)执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制发的试卷组织考核;
  (3)受理符合规定,持等级证书或毕(结)业证书,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
  (4)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在鉴定前一个月将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用制。考评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以上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1、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式样的《联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及胸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2、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工作。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以及私自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评鉴定活动的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3、考评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考评员均应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主要是有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考评员培训每二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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