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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负责制定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布局);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3)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4)组建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5)审批自治区各地、州(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6)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7)审核考评员资格,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管理考评技师和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队伍;
  (8)核发《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
  (1)对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规划监督和检查;
  (2)负责组建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
  (3)管理本地区组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
  (4)推荐考评员;
  (5)核发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合格者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的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1、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
  (3)参与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性规定;
  (4)具体组织编写国家未建立题库的工种(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为职业技能鉴定单位提供合法试卷;
  (5)具体组织制定不同行业各专业(工种)不同等级、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及编定培训考材;
  (6)具体组织和指导各类考评员培训、考核工作;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推动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具体组织和指导本地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3)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所”是指按国家标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站”是指按行业标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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