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且经县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生(结业生上岗满一年后),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五年或经本行业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或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以及在职业培训实体学习两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满五年,或经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满三年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及以上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参加升级鉴定或技师资格考评。
  (7)初次报考不得超过中级,且连续专业工龄必须在十年以上。
  2、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1、技术等级鉴定。技术等级鉴定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技术(业务)理论采取统考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采取实际操作或摸拟生产的方式进行。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分别达六十分以上的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2、技师资格考评。技师资格考评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从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及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综合考评。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一)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1、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