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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
 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 
 新劳培字〔1994〕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疆武警总队、边防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劳动部审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试行情况、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
  2、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
  3、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人员;
  4、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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