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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4〕77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和《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教育集资,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群众受益”的原则,既要从发展农村教育的实际需要出发,又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以提供资金、物资、劳务等多种方式筹措。
  二、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危房改造、修缮、新建校舍以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所需的资金,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县、乡两级要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按计划拨付;投资不足时,经批准,可以开展农村教育集资。34个贫困县的农村教育集资,要首先用于改造危房和维修校舍。教育方面除此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三、农村教育集资由县一级政府审批。用于农村小学的集资,由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用于初中和中心小学的集资,由乡级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由主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召集教育、计划、财政、城建、农业等部门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市、区)长或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农村教育集资,必须按照县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范围专款专用,使集资款真正全额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新建校舍和改善教学基本条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施工单位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认真把好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的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和验收关,确保校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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