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
 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4]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加速我省高等级公路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资经营的公路、桥梁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总长度500米或单孔跨径100米以上的特大桥;长度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中外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公路企业)。
  第四条 外资公路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和标准,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外资公路企业的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回收期及合理的投资利润等进行测算。具体经营期限在项目合同、章程中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全部公路设施应根据合同、章程规定移交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外资公路企业除对投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或特大桥梁进行经营外,经批准,可在公路出入口或公路沿线指定区域内进行综合开发经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