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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三)按标准介售房执行《决定》规定的三种折扣,即现住房折扣、工龄(不封顶)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按成本价售房亦参照办理。
  (四)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房款的30%。一年内付清房款的,视为一次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房款的50%。分期付款的年限,按标准价购房不超过10年;按成本价购房,不超过15年,分期交付部分计收利息。
  (五)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有限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1993年以前已经出售的公房,如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按购房当年当地确定的平均成本价补交购房款和利息后获得全部产权,补交购房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按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也可按照目前的成本价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购房,均需按规定进行评估。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使用年限、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调节。承担房改售房的评估机构需经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委托。
  (七)按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免交营业税、契税。
  (八)售房款按国家、单位不同的投资渠道分别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九)各类职工购房的面积在省政府云政发〔1984〕22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购房控制标准在购房时有效,不作为分房的必达标准。
  (十)承担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对购买公房的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购房贷款。积极推行房改配套保险,为购房职工提供维修、灾损等保险业务,解除购房职工后顾之忧。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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