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原有住房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不同情况拨付。
(五)按照谁管房改,谁管资金的原则,在县以上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存贷业务由政府委托的承担房改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由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监督工作。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随着职工家庭收入增长,在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5年,各县(市)按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计算的住房租金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双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上,以后逐年递增,2000年原则上达到15%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
(二)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的租金改革,原则上不予补贴。
(三)对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面积,实行超标加租,加租水平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租金提高后,对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离退休职工,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阶段,由产权单位给予不同的减免。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百分之百;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减免新增租金的30%。
对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若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新增租金全部由产权单位减免。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实际承担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除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出售给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家庭户。职工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二)售房价格: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县(市),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成本价扣除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后,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测算。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算。标准价逐年提高,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1994年新房负担价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后每年递增0.1倍,2000年前达3.5倍。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县(市)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