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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云政发〔1994〕256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形式;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两种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三)住房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第二,政策配套,全面推进。第三,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四,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和承受能力,改革的力度与我省的省情相适应。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提高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加快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都要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按其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同等金额一并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或偿还购房抵押贷款。职工离退休时,本息退还职工本人。公积金按年利率6.66%计息,如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分别为5%,缴交比例已超过5%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比例分别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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