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及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农作物病虫预报的技术与方法,其研制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可向病虫测报机构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但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及其它形式公开发布。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病虫测报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病虫预报意见,应及时转至当地病虫测报机构供他们分析研究,若有较大分歧,要实事求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在进行防治准备和决策时,以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为主要依据。
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病虫测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追究。
五、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
地质灾害主要指崩塌、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和地裂缝等。其信息发布主要有地质灾害的年度通报、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灾情报道和报告。
地质灾害年度通报,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年度总结,系内部资料,不公开发布。
地质灾害的预报,是指地质灾害临灾前的预报和报警。一般地质灾害的预报,由地、市、州、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后,报同级政府发布;位于重要城镇、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的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报,根据地方政府的报告由省地质矿产局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在我省专设的防治指挥机构除外)。
一般性地质灾害的灾情报道,由地、州、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和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的灾情,由省地质矿产局核实和提供。新闻单位报道全省阶段性的地质灾害,可向省地质矿产局了解情况,经省地质矿产局批准后发表报道。地质灾害报告,是省和地、市、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质勘测单位进行调查后所编写的专题性报告,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对策时提供依据,一律不得公开发布。
六、地震信息的发布
(一)地震预报的发布
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中期预报,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区作出防震工作部置。同时报告国务院。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预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社会发布。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情况紧急,各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