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闻单位报道全省(或本地)阶段性的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情况,可向省(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了解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公开报道。
为了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水情、雨情、旱情和水旱灾害信息,各级气象部门、水利部门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不能各自为政、封锁情报。
三、疫情的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省内各类人员发生传染病疫情,由省卫生厅在卫生部授权范围内作出通报或对外公布,各级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统计、传递和报告工作,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发生传染病流行时,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传递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或协迫他人隐瞒或谎报传染病疫情。
畜禽发生传染病疫情,由各级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在上级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发表省内畜禽疫情信息;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畜禽疫情信息保密制度。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帮助畜禽场或饲养户诊断时,如发现畜禽有重大疫情或发生新的传染疫病,必须将诊断试验结果,报省畜禽防疫机构认定备案后,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各新闻单位报道省内畜禽疫情信息时,必须征得地、市以上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发表。
四、农作物病虫信息的发布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农作物病虫预报的重点是做好粮、棉、油、果、菜、茶、桑、糖等主要作物病虫,特别是大区流行性病害和远距离迁飞性害虫的预报。各级植保站要加强调查、严密监测,必要时须进行会商、力求做到预报及时、准确,为有关领导部门制定防治决策、指导农民适时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农作物病虫预报分短期(距防治适期10天以内)、中期(10至30天)、长期(30天以上)、超长期(跨年度乃至若干年)预报和对突发、暴发性病虫发布
警报。省级病虫测报机构重点发布中、长(超长)期预报,地县级病虫测报机构主要发布中、短期预报和警报,乡级农技站可根据县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发布本乡的短期补充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