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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信息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气象、
 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
 地震地质灾害信息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10号 
 1994年11月15日)


  为了加强对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信息的发布
  我省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单位为省气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其中3天以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中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
  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需考虑气象因素时,只能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气象情报等气象信息为依据。其他行业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内部发布本专业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它部门或公众发布天气预报和警报。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天气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公开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播出或定期刊登天气预报,须与有关气象局商定使用协议,只能由当地气象台(站)按时直接提供适时天气预报,一律不得发布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天气预报信息,也不得将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转给其他单位向社会公布。
  凡属商业、经营创收性的广播、电视、报刊、自动答询电话、寻呼台和信息台等商品信息媒体,需播发和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必须与省气象局(或当地气象局)所属有关气象台(站)建立固定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二、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的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江、河、湖、库水文情报预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和公布省内主要河流洪水的编号、量级和性质;省内长江、汉江过境站的洪水可由其报请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确认后公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
  有关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材料,属保密性质,仅供领导参考,一律不得公开报道。
  一般性水旱情况和灾害,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公布。发生特大水旱灾害的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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