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
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经市政府原则同意)
(1994年11月9日
沪劳关发(94)65号)
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
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
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2)固定工和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付给一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补偿费,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待工人员
1.单位招用本市女性40岁以上(男性45岁以上)下岗待工人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原单位可给予吸纳单位一定的资助,具体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2.单位输送下岗待工人员到其它单位做合同制职工,允许用人单位试工三~六个月,试工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支付待工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