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地)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从境外进口消防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责令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或者管理养护消防器材、设备,影响灭火效能的;
(二)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埋压和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物资展销和焰火、灯火晚会等活动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
(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不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违反仓储消防规定储存物资的;
(七)起火单位不按规定组织扑救火灾的;
(八)违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安全规定,堵塞通道和出口,未按规定配备供自救使用的避难救生器具的;
(九)被检查单位拒绝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或者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十)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和从事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安装、操作的专门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操作的;
(十一)对报警人员应当提供方便而拒绝提供,延误灭火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