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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26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4年11月1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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