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26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南省消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4年11月1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国有森林(包括城市市区以外的林木、林地)、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做好消防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