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专用电话和专门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第八条 受理举报机关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单位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举报人对受理举报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机关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
  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