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县房管部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受理内销商品房的预售申请后,凡符合条件的,应自收件齐备之日起的10天内核发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副本抄报市房管局。
六、市房管局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受理内销商品房的预售申请后,凡符合条件的,应自收件齐备之日起的10天内核发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副本抄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如需刊登内销商品房预售广告(包括其他的传媒方式,下同),必须持有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载明许可证的编号,无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刊登广告。
八、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内销商品房,应与买受人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三份),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
九、双方当事人应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天内,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房管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属于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交易所办理。属于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应向市交易所办理。
办理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填写上海市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预售过户申请书(以下简称过户申请书);办理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税费登记申请书);办理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税费登记表。市或区、县交易所受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过户申请后,凡符合买卖条件的,应当即在过户申请书或税费登记表及预售合同上加盖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的印戳。
十、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内销商品房的预售过户手续,内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未经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受法律保护。
十一、房产交易所办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过户手续,应按规定建立商品房交易台帐和房屋买卖件袋。
十二、区、县房管部门核发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市房管局可责成其重新审定或撤销其预售许可证。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由市房管局或区、县房管部门按下列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