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上海市内销商品房
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沪房(94)商字第628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内销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第61号、建设部建房[1993]298号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的审批制度,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和施工进度的商品房屋不得预售”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内销商品房的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或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发给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业已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及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向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批准发给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
三、预售内销商品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计委下达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本市建筑工程质监部门核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完成建筑安装投资总额25%以上工作量的证明;
(四)制订了售楼说明书,售楼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屋座落、结构、装修、设备、面积、售价、交通、环境条件和竣工交付日期等;
(五)填报了《上海市商品房价格构成表》。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预售内销商品房,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市房管局提交下列证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证件;
(三)预售房屋平面图及其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