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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热心河道管理事业,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设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该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或者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罚款,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二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半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半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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