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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必须持有准采证,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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