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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本省水利施工企业,均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发证。年检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逐项检查受检企业应提交的资质条件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年检合格的施工企业,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年检中需隆级或晋级的施工企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检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接受年检需上报如下材料:
  填写《施工企业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地(市)水电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上年度施工和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省外系统施工企业投标承包水工程建设时,必须从事过与投标工程相类似的水工程建设,资质要符合《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并按分级管理范围,经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外省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的资质证书,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管理手册;企业当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委派驻工地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职称证书,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在本省投标承包水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承担我省水工程施工任务,必须服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企业,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工程造价1%予以罚款(罚款额在二万元以内),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并会同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停拨工程用款。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设计、施工部门的原有质量管理职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积极支持、指导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和委托下,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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