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审核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及信誉情况。
(六)否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决标结果。
第十条 提出施工招标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省(市)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工程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材料、永久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二)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三)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的迁移安置工作已基本落实,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四)标底已编制完成。
(五)已按分级管理规定,到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好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单位,并办理好有关手续。
招标单位落实上述条件后,方可向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经同意后,即可进行招标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没有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咨询组织承担招标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评议委员会(或小组),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综合评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手续和付款。
第十三条 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参与本省水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并接到中标通知书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中标造价的2-4‰的质量保证金,才能参加工程施工。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将另择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经水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质量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如数返回原单位。
第十四条 凡水工程项目招标,必须执行水利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不应干予,也不应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第四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及参与我省水工程建设的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