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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三)归口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水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审查、管理三级以上全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参与我省水工程施工的外省、外系统施工企业,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包括三级以下施工企业)核发《江西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
  (五)指导、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审批全省乙、丙级水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水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制订本地(市)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本地(市)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管理经验。
  (三)按分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和监督本地(市)水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审查、管理四级以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审核、颁发、年检工作。
  (五)指导、管理本地(市)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水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招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七条 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暂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可采取议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下设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设置。
  第九条 省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和政策,负责管理全省水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1000千瓦以上的机电泵站工程,县城以上的供水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加固除险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的招投(议)标的工作。
  (三)审批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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