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颁布《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水水电字(1994)025号 1994年6月6日)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以及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水行业的特点,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的正常秩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从事水工程建设的施工、建设监理以及材料、设备生产等发包、承包及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建设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水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管理经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