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厕(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第六条修改为: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3、第十条增加一款:
“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经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4、第十二条第十项修改为:
“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处5元罚款。”
5、第十二条增加第十二项:
“未取得公厕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责令立即停止收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2、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城区、郊区建制镇城市道路的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保洁员负责。”
3、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集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主管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应当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5、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土弃料、污泥、树枝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干净,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运干净的,每逾期一天,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元罚款。”
6、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