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加强
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
(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和《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项规章中的“《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均改为“《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2、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对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100元罚款。”
三、《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第一条修改为: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