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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加强
 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
 (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项规章中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均改为“《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2、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对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100元罚款。”
  三、《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第一条修改为: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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