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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付。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逐步扩大集体福利事业。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年度发生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五)对企业重大发展战备问题作出决议;
  (六)修改企业章程;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三十五条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理事会的人员组成、生产方式及职责范围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并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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