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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出资证明书,做为投资证明及分红依据。在企业规定的持股限额内,允许职工个人股在本企业内转让;法人股的转让,必须向本企业申报,并办理过户手续。各类股金的转让一律以其法定凭证为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现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依法缴纳所得税、费和各项基金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的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提取职工积累基金。按份记入企业职工个人名下,转换为个人股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在企业生产、经营存续期间,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提取。特殊情况,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七)提取分红基金。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根据企业章程及经营状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给现职职工。具体分配比例及标准由各委(办)、各区(县)自定。剩余部分可单独列账,企业扩股时,可转增集体共有股股本。现职职工的分配可以直接分配给职工,或者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企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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