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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鼓励本省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与台商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远洋职务船员劳务和远洋海员劳务,吸引更多的台轮来浙江招聘渔工。积极做好上台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主动与台湾有实力的承包商联合去第三方承包工程或进行劳务合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加大吸引台商投资的力度
  1、积极引导台商投资符合我产业政策的领域。凡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密集型和现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台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我产业政策中鼓励发展的项目,又能做到外汇自行平衡的,可以不设定产品出口比例。
  3、对允许外商投资试点的金融、零售商业、医疗、教育等项目,鼓励台湾大企业、大财团参与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鼓励和支持台商在国家批准的我省金融对外开放城市,设立台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4、鼓励台商在符合国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条件下,举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台商对我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允许台商购买我企业的股权。
  5、积极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来浙江投资。由省台办提供台湾排名前100位的大企业名单及简介资料,省农业、电力、交通、机电、通讯、建材、石化、轻纺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来浙投资的具体规划和储备项目工作。各级台办对当地的台资大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商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省台办报告。省台办应将全省台资大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五、努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
  1、努力改善融资环境。各级银行要优先支持台湾企业的融资要求,对国家每年安排下达的台资企业配套资金,采取“收回再贷”的滚动循环方式,扩大融资面。
  2、选择若干个条件具备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在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家级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到开发区投资。
  3、积极改善投资服务环境。抓紧筹建“浙台经济科技合作促进会”,邀请省经济科技综合部门和台湾著名大财团、我省大企业负责人入会,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发展并促进浙台经济合作交流。加快“台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和涉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筹建步伐。
  4、加快“台资企业协会”的试点工作,建立起政府与台资企业之间的沟通的桥梁,促进“以台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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