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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农业生产、经营方面
  1、鼓励台商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项目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对台商在省级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和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内举办的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按浙政[1992]2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台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短期或长期租用现有土地,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保鲜、储运等具有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的项目。台商租用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内的土地,特别是开发荒涂、荒山、荒坡、荒水等资源,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及与之配套的加工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批准可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3、鼓励台商与我合资、合作建立优良种籽、种苗、种畜(禽)的引进、改良、繁育基地,开展生产、销售、出口业务。从台湾引进的优良种籽、种苗和种畜(禽),凭合同批复,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批准,允许其在我省口岸入境。对台商在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和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内投资项目所需良种的引进,给予优先审批。
  (二)科技交流、合作方面
  1、鼓励和支持科技界以学术研讨、学术讲座、资料交换、互派人员研修等形式,开展浙台学术交流,交流的重点为农、林、牧、渔、医、环保等重点学科,以及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
  2、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原则,积极同台湾科技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以我省人才、技术和资源等优势,吸引台湾科技界参与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和重点攻关等科技项目、尤其是有开发应用前景科研项目的研究。
  3、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资金投入等方式,鼓励与台湾科技界、产业界合作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项目,制订好重点合作的计划,推进浙台科技合作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
  4、可在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浙台科技工业园区,吸引台商投入资金和技术,与我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产业。
  5、设立省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基金,支持和鼓励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特别是有经贸前景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对台贸易、劳务合作方面
  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开辟多种贸易渠道。外贸公司经营对台进出口业务全面放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对台贸易审批手续,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对台出口货源和出口配额。通过开展两岸贸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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