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全面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4]44号)(以下简称《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浙台经济合作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正确认识当前对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当前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开展经济合作,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意义。浙台两地地域相近,人缘相亲,自古交往甚密。浙台经济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和一定的基础,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各地要把对台经济工作提高到国家统一、民族振兴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在当前对台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突出经济工作这个重点,加强浙台两地的经济合作,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加强浙台经济合作的方针和工作重点
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中提出的“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总方针,从浙江客观实际出发,发挥我省市场机制灵活,旅游、技术、人才等资源丰富和地理位置优越等综合优势,着眼于浙台两地经济的互补性,吸引更多的台商来浙江从事投资和贸易,全面推进浙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当前,我省开展对台经济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为台商投资创造更有利条件;办好现有台资企业,促进“以台引台”;在继续吸引中小台商投资的同时,重点吸引台湾大企业、大财团到我省投资;积极进行产业引导,鼓励台商投资我省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项目和出口创汇、高新技术项目,在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等方面实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加强浙台两地在科技、劳务等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台贸易。
三、大力加强浙台经济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