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宁波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运鸿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本市国有企业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后未被组合上岗的职工。
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主要的渠道和政策有:
(一)兴办独立核算企业。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原企业应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双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并报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企业自行培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部分支持。富余职工在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发放,其标准应高于企业内停工待岗的其他职工。
(三)鼓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富余职工。
1.凡招用本市富余职工的,原单位可给予吸纳单位一定的资助,具体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2.原用人单位输送富余职工到其他单位做工的,允许吸纳单位试工3-6个月。试工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