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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
 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4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则
  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二、对象和范围
  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
  三、安置标准
  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实施政策
  (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划拨的地价标准供给建筑用地,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税费。
  (二)安居工程的承建单位,按照保本代建的原则,只计管理费不计利润。
  (三)安居工程的住房一律按代建价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以不低于房改方案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四)住房代建价与职工支付的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住房困难户配偶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
  (五)无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直接向市房地局申请以代建价购买安居工程的解困住房。
  (六)出售或购买安居工程的住房,单位和个人均可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购房者享有全部产权,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金和交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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