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
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4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则
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二、对象和范围
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
三、安置标准
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四、实施政策
(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划拨的地价标准供给建筑用地,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税费。
(二)安居工程的承建单位,按照保本代建的原则,只计管理费不计利润。
(三)安居工程的住房一律按代建价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各单位应以不低于房改方案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户。
(四)住房代建价与职工支付的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住房困难户配偶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
(五)无单位的住房困难户,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直接向市房地局申请以代建价购买安居工程的解困住房。
(六)出售或购买安居工程的住房,单位和个人均可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购房者享有全部产权,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金和交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