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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市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对通车路面的养护工作,掌握施工路段的行车情况,对施工路段内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应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地的公路路政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经常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管理的业务指导,并做好协调工作。
  (十一)道路建设、养护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考核标准,保证道路普遍完好,提高优良率,确保道路日常运行。道路施工、养护维修队伍应持证上岗,要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施工、养护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施工、养护维修能力。
  三、道路路政管理
  (十二)加强对道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以主要职能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整治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等行为。整治乱停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规划、土地、路政和市政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搭建,以规划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市政、工商、路政、土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设摊,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市政、路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整治乱堆放,以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主,巡警、城建监察、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十三)道路沿线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堆放物料、打粮晒谷、设置标牌、搭棚设摊;任何车辆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上、下乘客应按指定地点或公路外侧停车,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车辆抛锚,应及时拖离,不得在道路上修理。道路上设置行道树、绿带、公交停靠站、公用电话亭、广告(牌)廊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不得妨碍、影响交通。汽车试车和教练活动,必须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坏路面。
  在道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等,不得危及道路、道路设施和车辆、行人的安全。
  (十四)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管理费、赔偿费等,作业结束后,须及时修复道路,杜绝重复开挖。
  道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维修养护的,公路路政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须预先告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十五)加强对开办各类市场的管理。在国道线、省道线规定范围内和市区、城镇主要马路不得开办各类市场。必须临时开办的,也要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由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实地勘察、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后由市工商局核发临时市场许可证后才能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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