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满足规划的要求,确保道路功能发挥,道路建设在满足一定宽度的情况下,必须实行人、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流原则;交通密集地段,应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立交桥,有条件的,要建造高架桥;跨越通航河道的道路和桥梁,应满足通航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交付时,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六)加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力度。国、省道公路每间隔一定距离要建造一个停车场。城市道路每条主干道、次干道要相应建造若干个停车场(库);新建、改建面向道路的楼群、商业网点、办公楼等大型建筑和公共场所,其出入口面向城市主要道路的,要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15米,并同时设置好各类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场地),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方案必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批准,没有批准的不准开工,建成后没有停车场的,不准验收,不准开工;停车场(库)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对已有停车场挪作其它用途的,要限时纠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要逐步补建和扩建。各类停车场必须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道路施工现场管理
(七)做好施工前的组织。道路建设施工方案应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路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时,要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包括分流、绕道、车辆行(停)驶时间、限速、限载等,作出周密安排,并把交通管理方案列入施工招标内容之一。交通管理方案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须在开工前半个月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告。交通管理方案未经批准,工程不得开工。
(八)严格道路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和交通管理,保证车辆、行人有秩序地安全通行。要按计划进度合理布置施工点,确保按期竣工。施工长度要控制在适当范围内(沥青路面不超过600米,水泥路面不超过1000米,线型改造不超过500米);两个施工路段之间要根据车流量大小留有足够的距离。施工路段要方便车辆通行,在半幅施工、半幅通车的路段内,要做好通车路面的养护工作,达到一定的宽度(单车道净宽不少于3.5米,双车道净宽不少于6米)、平整度(3米直尺的最大凹度不超过10公分)和较好的排水条件。
(九)施工工程的主管部门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落实交通管理费用,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排保护设施。在单幅通行路段,两端要设置红绿灯和岗亭,配备必要的通信联络设备和相应的交通管理人员,交通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做好通车值班纪录,指挥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