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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
 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道路管理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堵塞,交通秩序紊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车难的反映十分强烈。为了尽快改善我市道路管理的薄弱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道路规划管理
  (一)道路规划、设计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道路功能、等级,确定道路座标、标高、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交叉口型式及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走向,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所许可的范围建设,不得干扰和破坏道路的功能发挥。
  (二)道路的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道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召集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后实施。道路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排水等因素,统盘规划交通管理设施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道路建成后多次开挖,降低道路质量,影响交通。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一般不允许开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面临道路的建筑物,除满足沿街景观等要求外,还必须退足道路规划红线,其后退距离按有关规划规定执行。
  (四)我市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原则上按《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329国道、34省道和市政府规定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仍按市政府有关通告规定执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不得建筑任何永久性、临时性建筑,违反规定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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