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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九)对于全体职工购买企业全部产权和个人购买企业全部产权并同时接收全体职工改制的新企业,仍使用原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有关部门应重新给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这部分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如果发生转让,首先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量,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十)对于地处市区繁华地段的企业,通过搬迁厂址、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制经营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可用于补充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安置、企业发展、企业搬迁新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显化土地资产量,补交出让金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十一)对于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四、社会保险及劳动管理方面
  (十二)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其职工应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十三)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其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五、费用收取方面
  (十四)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中发生的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应尽量少收;由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有困难的企业,仅收取工本费。
  六、其他方面
  (十五)企业产权优化重组,可采取企业产权出售、企业兼并、债权变股权、出售企业股份、企业联合、企业租赁、“公有民营”、企业破产等多种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零价出售也很难的企业,坚决实行破产。为加快破产企业工作进度,在宣布破产后,即可实行资产重组,然后落实债务,先破后股,先破后租,改制经营。
  (十七)对于购买企业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在承担原出售企业银行债务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新改制的企业开户并办理转贷手续。这些新改制的企业如产品有销路、有效益,银行应给予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
  (十八)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可在明晰产权,遵守国家及省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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