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
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
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财政和国有资产方面
(一)在出售前进行资产评估中,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进行处理,冲减企业净资产;评估时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视同“负债”处理。
(二)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产权出售收入可用于补贴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金。
(三)产权出售的收入,可用于职工的安置和支付救济金、培训费用等重新就业的开支。
(四)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药费,可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及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
(五)企业产权出售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新改制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运营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六)为了扶持产权出售改制经营新企业的生产发展,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和企业具体情况,可将这部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一部分。返还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行1-3年。
(七)对于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应再收取管理费。如马上停止收取有困难,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设法逐年减少管理费的收取,直至取消。
(八)提倡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企业产权。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须在3年内付清,且三个档次的首次付款金额应依次不低于价格的60%、50%、40%。
二、土地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