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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工龄已满3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由企业核发给养老金。
  17.鼓励处于市中心区的企业利用地租差价“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或移地重建或与相关企业合并。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税务部门应大力支持。
  七、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调整。清产核资以后,要尽快落实清产核资政策。
  18.加速处理企业基建技改贷款包袱。
  --凡利用国家和省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快专项审核,经批准余额给予展期、挂帐停息。
  --在公司制改建中,经同级有关部门批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企业,尽快把这部分拨改贷额一次性转为国有资本金。
  --目前经济效益差,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尽快落实展期,计息缓收。
  19.加速处理企业财产损失。
  --对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要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要按照国家的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门,原则上应按照规定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可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20.积极探索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转换为股权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21.各市州可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范围内,在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一次企业历史债务的清理和重组,使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达到合理水平。
  八、多渠道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建立增资的机制
  22.增资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所得税、信贷等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
  --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通过在规定幅度内调增折旧或从资产评估后增值中提取折旧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闲置土地出售和转让,厂房、设备依法出租、出售,以及出售无形资产所得收入,要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通过入股,筹集自然人资金、法人资金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对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企业和列入国家及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规划内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根据最高限额内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水平,超限额占用部分,要采取措施,进行压缩、活化。
  九、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提高经营者素质为重点,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3.今后2-3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并以此做为组织经济工作的主线,引导企业全面推进改革、改组、改造、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继续开展“转抓练增”活动竞赛,坚持评选“三好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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