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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列入规划的大中型企业开发投产的省级新产品,单独记帐核算,经有关部门认定,同级财政批准并视可能,两年内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给新产品企业用于科技进步。
  --承担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试产项目的企业,在试产期、还款期内,新增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科技贷款。
  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要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流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逐步由企业安置为主向劳动力市场调节过渡,实行双向选择,国家给予指导和帮助。分离企业办社会的重点应放在地处中心城市的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幼园(所)、职工食堂、浴池等,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与地方政府协商,可成建制划交地方政府管理,积极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15.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自办的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办学。当地政府有能力接收的,可将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少数地方政府财政有困难的,学校可逐步过渡移交,学校经费供给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减拨的方式给予补贴;多数企业在移交条件尚不具备的过渡时期,应继续办好学校,也可以从企业中划出来,实行独立核算,当地政府应继续给予支持,所交教育附加费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又能够接收的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当地政府确有困难无法接收的,企业也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办,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与当地房改的进程相一致,经当地房改领导机构同意,也可进行超前改革探索。
  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的职能要逐步分离,应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负责职工住房的职能。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股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这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大量社会职能的公司,政府应在税收、征地、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企业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分离房管机构,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分配上应改暗补为明补,减少福利分配,增加工资分配,逐步做到分配货币化、工资化。
  --企业自办的食堂、浴池、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服务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6.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国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
  --新建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当地政府可优先向其推荐在职富余人员,原企业可付给录用单位一次性安置费。
  --对企业富余人员自愿提出自谋职业,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工资性收入的安置费,低于5000元和高于20000元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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